从关系的形成看,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形成的。诸如亲属、同学、同事、战友等。另一类是牵线搭桥形成的。如有人介绍或利用某一机会建立了关系。不论是怎样形成的,正常交往,人之常情,无可厚非,最可怕的是那些不正常的关系,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究竟哪些关系危害大呢?
一是酒肉型。有事无事,三日一碰,五日一聚。酒肉穿肠,云山雾罩,互吹互拍,反正“慷”的都是国家与集体之“慨”。就是在这种吃吃喝喝之中,关系更密切了。两次三次成“哥们儿”了,十次八次则成了“铁哥们儿”,要办什么事,个个拍胸脯,大有愿两肋插刀之势。
二是利用型。你投之以桃,我报之以李。你帮我解决了为难之事,我为你成全了得意之举。你办不了的事我帮你办,我办不了的事你帮我办,至于什么原则性,违反不违反政策规定,全然抛在脑后。还有的不顾全大局,索其小利;也有的为图大利,先舍其小利,把本来属于正常的互助服务关系变成利益的相互索取。
三是巴结型。为了个人获得眼前或长远的最大好处,竭尽其能事,直接地或间接地对上级领导进行巴结。有的是投其所好,有的是投其所需。其费用有的是由公家或集体支付,也有个人“慷慨解囊”。那些吃了、拿了、用了人家的上级领导,不顾原则、标准、条件等规定,堂而皇之地予以回报。
在所有的有害关系中,上述三种类型恐怕是最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也是人民群众最痛恨、最不齿的。人们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不结交朋友,不可能不建立一定的关系。“交不为利,仕不谋禄”,“君子之交淡如水”,高尚的、有道德的人之间的交往,甚至是密切的关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有益的。这样的人际关系常常能给人以精神的愉悦、信念的支持、友情的扶助。可见,“关系”这东西是以光明磊落、和谐真诚为基础的,是不能乱拉、乱联、乱用的,切不可把关系凌驾于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之上,把它当成谋私利的玩物。那种有害的关系,没有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