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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个人信用 诚信申报个税

来源/法制监督科 刘寒江    排版/赵丹 发布时间:2023-04-06 11:34:08 浏览次数: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同时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


如果发现自己的个税异常,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述,纳税人申诉时要坚持诚信原则,如果虚假申诉导致少缴税款,将影响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自然人在办理个税业务时如发现任职受雇信息、收入纳税明细、办税权限与实际不相符时,可就不属实的信息和有异议的记录发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