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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用药及诊疗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admin    排版/admin 发布时间:2012-06-26 15:57:25 浏览次数:

    2.1.5 医保用药管理制度
 
    1、医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有关剂量疗程等方面的原则和规范。
 
    2、经治医生对参保人员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且应尽量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若确需用乙类或丙类药品,必须经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3、病历中应明确记载主要诊疗药物的使用原因、目的及疗效。
 
    4、每次用药情况,(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上;药品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给药,对《药品目录》中临床疗效相似的药品,原则上使用价格低的。
 
    5、中药制剂的使用一般应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并有辨证依据。
 
    6、抗生素应严格遵循安全、有效、低价的原则使用,一般应按照从低级到高级,从窄谱到广谱、从单一到联合、从低价到高价的原则。
 
    7、对于部分目前疗效不确切或临床使用较滥的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及辨证施治原则。并严格掌握使用剂量和时间。
 
    8、医保病人出院带药,只准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品,一般病人带药不超过7日常用量(中草药7剂),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中草药10剂)。总带药种类原则上在3种以内,最多不超过5种,不准带针剂。
 
    9、“慢性病”患者,门诊一次取药不超过15日常用量(中草药10剂)。
 
    10、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药品总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省医保不得超过50%,市医保不得超过45%。
 
    11、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的费用不得超过总药品费用的5%。
 
    2.1.6 医保诊疗项目管理制度
 
    1、属于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提出建议,医保办批准(急诊时,先诊治、后补办审批手续),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后,方可进行诊疗。
 
    2、对住院病人实施检查时,除三大常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及正位胸片外,其他各项化验和检查应有针对性。
 
    3、医师规范书写病历、处方,如实地将所做的检查、诊断、用药、转诊、转科等情况,详细记录在参保人员的门诊或住院病历上,以备核查。
 
    4、接诊医生应视参保人员具体病情,进行针对性检查、用药。
 
    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有的单项检查费超过100元,单项治疗费、单张处方药品费超过300元,应经医保办审核(急救时除外,可在3日内补办有关审核手续)。
 
    6、凡参保病人在科室住院期间已发生的、超出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保险中心拒付的费用,经查实后由科室及经治医师承担。